男子无证醉驾燃油助力车被判拘役三个月

2013年01月08日11:22  山西新闻网

  太原新闻网讯 许多市民也许并不清楚,危险驾驶罪并不只是针对机动车犯罪,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都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近日,我市男子杨某就因无证醉驾无牌燃油助力车被迎泽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5000元。这也是我市首起助力车醉驾案。2012年7月12日下午5时许,酒后的杨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燃油助力车,沿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至康乐街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杨某在事故中受伤。交警赶到现场时发现,受伤的杨某满嘴酒气,后经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含量为10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法院认为,杨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在交通高峰期的道路上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说法:

  法官介绍,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排量在50CC以下的内燃机驱动的两轮车辆,或最高设计时速20公里/小时以上、50公里/小时以下的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据此,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燃油助力车属于轻便摩托车范围,性质是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管理,即应当上牌照,上路行驶需驾驶证和行驶证,同时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显然,杨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燃油助力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市民,超标的电动车和燃油助力车有时跑得比汽车还快,驾骑这种“两不像”具有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购买使用燃油助力车、电动车最好到正规厂家,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原标题:太原市首起助力车醉驾案宣判 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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